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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9-06  点击:8727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无锡转型发展的战略举措。为鼓励和促进无锡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总部经济若干重点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到2012年,总部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
二、重点领域
(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承担企业行政管理、战略决策、资本经营、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企业运营所需的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锡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若干世界500强、长三角地区大型企业来锡设立投资公司。
(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已在锡投资的外商企业总部在锡设立区域营销中心。加快推进我市优势企业生产与销售相分离,做大做强营销企业。围绕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在锡设立营销总部,形成重点领域营销集聚效应。
(四)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机械装备、环保、汽车关键零部件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五)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进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锡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上海等地大型物流企业在锡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锡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鼓励我市物流企业加快在长三角地区规模扩张,全面接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六)金融总部。积极引进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鼓励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锡设立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地区金融总部。
三、多渠道发展壮大总部企业
(一)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总部企业。以优势产业为根本,以政策环境和载体建设为基础,以上海“两个中心” 建设为契机,以跨国公司、已在锡投资外商企业、中央大型企业、长三角地区大型民营企业为重点,积极引进一批区域性综合型总部企业,以及投资、研发、销售、物流、金融等职能型总部企业,努力形成龙头带动效应。
(二)培育发展一批本市总部企业。积极推进本市优势企业、大型民营公司、上市公司扎根无锡,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鼓励我市优势企业设立研发、销售等职能总部。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通过资本经营、业务重组、建设生产基地等方式,加快从生产企业向总部企业的转变。
(三)服务壮大一批现有总部企业。加强对我市现有总部企业的服务,增强企业归属感。对暂时达不到认定标准但具备总部职能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其做大做强。
四、加快建设完善总部企业集聚区
(一)加快建设总部企业集聚区。鼓励总部企业进入太湖新城、锡东新城、主城区重点片区及太湖广场周边地区,鼓励总部企业建设城市综合体或总部经济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和城市功能互动发展。鼓励综合型总部、投资总部和销售总部进入城市综合体,鼓励研发总部企业进入太湖国际科技园、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等,鼓励物流总部进入锡东片区、新区空港产业园等,鼓励金融总部进入太湖新城金融规划区和崇安、南长、北塘城区。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在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二)完善总部集聚区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快集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完善金融、商贸、物流、中介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环境,促进总部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共同发展。
五、加大财政对总部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自2010年度起,各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财政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二)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给予开办奖励。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起给予开办奖励,每个综合型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职能型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用房实施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建办公用房,可视作城市综合体项目,有关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8号)执行。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每个综合型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职能型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由总部企业所在地的区级政府承担。
(四)对总部企业经营给予发展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所形成的本市新增地方财力部分(增值税部分除外),前二年给予50%发展奖励,后三年给予25%发展奖励。已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对金融总部的奖励,按照《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锡政办发〔2008〕348号)执行。
六、为总部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一)为总部管理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出国、出境申请。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可根据需要办理《外国专家证》,方便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
(二)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总部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金融、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三)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总部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执行。跨国公司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七、引进和培养总部企业人才
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打造人才高地。在每年编制发布《无锡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时,根据总部企业对各类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将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单独列为一个项目大类,为全市总部企业提供引才导向和招聘指南。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高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总部企业认定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工作以及政策扶持等管理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政策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制定《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对总部企业的财政扶持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我市现有扶持和补助等优惠政策涉及总部企业的,优先扶持总部企业。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总部经济的总体发展要求,提出和细化配套政策及便利措施,纳入全市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附件: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特定区域内应具有唯一性。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总部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的母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
(二)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
亿元;
(三)在国内外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母公司为跨国
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企业注册在本市,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
(三)申请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申请企业市内外的生产型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并且其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投资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二)营销总部。 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三)研发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300万元以上,年度科研经费1300万元以上,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四)物流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含特定区域内的唯一性证明)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四)申请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
    (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六)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前款(二)、(四)、(五)、(六)项提交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牵头召开认定会议,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将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名单,在无锡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将经认定的为总部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无锡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授予证书。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管理与调整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进行扶持。其中,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开办奖励,已形成地方财力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开办奖励和为期5年的发展奖励。
第十五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经市政府确认后,公告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所享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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