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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30”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2-15  点击:3928
       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和《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7〕326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530”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传推介
  在无锡人才人事网开辟“530”计划专页,与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有关网站合作发布“530”计划相关信息,并由市领导带队赴海外招聘高层次留学人才。进一步宣传、推介“530”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和我市的创业环境,进一步拓展“530”计划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二、申报时间及对象
  自2009年1月开始,由市人事局负责“530”计划的常年网上申报和咨询工作(网址为www.wxrcrs.gov.cn)。2009年“530”计划的引才重点是在我市新能源及节能、生物与新医药、环保三大先导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动漫设计、文化创意、新材料等产业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下列对象均可报名:
  (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
  (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
  (三)2008年4月15日后,到无锡投资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
  (四)我市“7+1”政产学研合作联盟成员单位毕业,并在2008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从事研发工作满2年的人员。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无锡“530”计划,且同年没有申报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申报时必须明确一个创业意向区(县);
  (二)申报人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三)申报人原则上必须与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相一致;
  (四)申报人申报成功后所获得的创业启动资金须用于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的活动;
  (五)已在无锡地区注册落户的“530”计划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六)到锡创业后,每年在锡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四、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
  网上申报工作开始后,由市人事局即时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市科技局即时对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人选,并通知申报人是否入选。
  五、项目技术评审
  2009年度将根据网上项目申报情况,分两期进行项目评审。2009年6月和10月,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细则》,邀请国家科技部“863”、“973”专家组相关专家(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
  六、项目综合评审
  2009年6月下旬和10月下旬,由市科技局邀请省、市相关领导及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相关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
  七、项目对接与双向选择
  2009年7月中旬和11月中旬,根据申报人的创业意向与意向地区进行对接洽谈和双向选择。已落户注册企业的申报项目不再对接洽谈。
  八、项目路演与洽谈
  2009年8月和11月中旬,由市“530”计划办公室邀请A类项目候选人来锡作项目路演,并邀请省市相关领导及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企业家、创业投资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候选人的项目路演进行提问及评分。B、C类的项目路演由各市(县)区自行组织。路演结束后,由市(县)、区主要领导负责,建立由组织、科技、人事、开发区领导、科技风险投资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的项目洽谈小组,与最终入围的A类项目申报人及团队进行项目洽谈,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全程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九、签订合同
  项目洽谈结束后,确定为A类项目的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洽谈成功的留学创业人员代表签订合同,市政府鉴证,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B类、C类项目由项目落户所在市(县)、区政府进行鉴证。2009年11月30日之前,A类、B类、C类项目完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十、扶持政策
  (一)A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和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分别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具规模、在实现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4.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5.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二)B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C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十一、资金保障
  2009年“530”计划政策兑现资金在“530”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落实“530”计划资格认定、项目初审、项目技术专家评审、项目综合评审的评审费、差旅费、在锡食宿经费,以及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来锡洽谈的交通费(限经济舱)和在锡食宿等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
  十二、优化服务
  市“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参与实施“530”计划的项目网上申报、学历资历认定、项目评审、项目洽谈签约、人才服务等工作。市“530”计划项目促进中心负责参与实施“530”计划的形式审查、知识产权认定、专家评审、综合评审、项目洽谈签约等工作。市(县)、区要根据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精神,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为落户辖区内的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市“530”计划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定期走访评估“530”计划落户企业,更好地促进“530”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加强管理
  将市(县)、区引进“530”计划项目,列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建立“530”计划项目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推进“530”计划长效服务和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加强对“530”计划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企业注册后的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创业启动资金等已兑现的政策待遇,并不得再次申报我市“530”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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