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2-06 点击:7030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请项目在形式审查、专家技术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项目的遴选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精。综合评审的意见分为推荐(A类)、推荐(B类)、推荐(C类)、不推荐(D类)。对落户无锡的申请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A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四)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二、 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B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 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C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补充意见,尽快制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